聽到5年的判決,17歲的小麗(化名)淚流滿面。去年一個偶然的機會,她走上“援交”路,更爲嚴重的是,她還介紹同校女生“援交”、聯系他人強迫其他女生賣淫。近日,小麗因強迫賣淫罪、介紹賣淫罪被判刑。
爲掙零花錢介紹同學去“援交”
小麗在戶縣某學校上學。2011年11月的一天,她來西安找朋友玩,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一個陝北男子張某。張某很有錢,在他的重金誘惑之下,小麗和兩名朋友一起與張某發生了關系。事後,張某給了她們三個人4500元。
小麗家境一般,通過這次經曆,她認爲找到了一條賺零花錢的捷徑,從此開始通過“援交”掙錢,她還介紹同校的幾名女生進行“援交”。
去年9月,小麗找到朋友趙某(另案處理),要求其幫助聯系賣淫人員。隨後,趙某將西安某校兩名女生騙到戶縣,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迫兩名女生在戶縣一酒店賣淫,賺取費用600元。對小麗這次的行爲,辦案人員用“變本加厲”來形容。
戶縣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小麗介紹女子賣淫,並夥同趙某強迫女子賣淫,其行爲構成強迫賣淫罪、介紹賣淫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因其犯罪時未滿18歲,系初犯,且認罪悔罪,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5萬元。
律師:“援交”方面法律有空白
2011年底,上海閘北區檢察院對一起未成年女性參與賣淫和介紹賣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訴,涉案人員多達20人,其中多數爲在校中學生,兩人爲未滿14周歲的幼女,涉及上海9所學校。該案引發了輿論對加強立法的呼籲。
“目前,我國大陸關于‘援交’的法律問題還是一個空白”,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振峰說,根據刑法,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系,不論女孩是否出于自願,都構成嫖宿幼女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與14歲至18歲少女進行性交易,“買春者”僅以嫖娼進行治安處罰。如果只是賣淫或者教唆他人賣淫但程度較輕的未成年少女,也只是接受治安處罰,不構成刑事犯罪。簡單而言,針對“援交”,法律並無特殊規定。
援助交際,簡稱“援交”,是一個源自日本的名詞,最初指少女爲獲得金錢而答應與男士約會,但不一定伴有性行爲。然而,現今意義卻成爲學生“賣春”的代名詞。
他山之石
“援交”追究刑責 還會懲戒未成年人父母
據了解,日本及中國香港、台灣地區對“援交”均有特別的法律規定,其中以台灣地區最爲嚴厲。立法上,也不僅是追究刑責,還包括一系列的救濟措施,甚至會懲戒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讓他們接受相關教育。
台灣地區在1995年頒布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主要針對“雛妓”現象制定,其中包含網絡管理條例,禁止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在網上散播交友信息,否則將被拘留,警方視具體情形給予懲罰。賣淫的兒童青少年不會被追究刑責,但是必須要接受兩年的特殊教育,“買春者”跟16至18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爲會被追究刑責。
2008年12月,該條例進行修訂,增加了島內中小學每學年應辦理少年兒童性交易防制教育課程。此外還規定,“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當地主管單位得令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的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教育輔導,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